民盟浙江师范大学委员会提交的提案由民盟中央提交全国两会

时间:2023-03-10浏览:1406设置

近日,由浙江师范大学民盟提交的《关于推进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由民盟中央提交全国两会。

提案指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范围尚有空白。现阶段各个单行法律法规通常只针对某一方面,保护对象相对单一,保护范围相对有限。《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除此以外的野生动物保护不适用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除此以外的野生植物也不在保护范围内。

此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部分领域法律位阶较低,还有部分领域的立法仅限于地方性立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地域性。立法层级较低的法律法规受各部门的职权、地域划分等因素制约,往往出现无法适用和协调性缺失的情况。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协调性仍有欠缺。机构改革后,生物多样性保护缺少实际单一或者牵头主管的部门。职能部门交叉重叠、多头管理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并且会影响问责机制的落实。司法执法监管职能还不健全,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诉讼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众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盗伐、偷猎、滥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交易屡禁不止,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突出。部分地方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地产生负面影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因此,提案第一条建议便指出,要建立和增强生态整体保护价值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提供理念支撑。

提案建议,充实建设生物多样保护的法律专业队伍和公众参与力量。补充扩大以法律从业人员为主的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为诉讼要求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增加保护巡查和监管项目与经费,加强监测和科技新技术的项目投入和资金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发设计大中小学相关课程,建立完善的公共监督和举报制度,使公众成为重要的参与力量。

提案建议制定出台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将其作为综合性、基础性、政策性法律,设立保护原则,加速推进生态系统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单项立法,补充修订各个单行法的立法空白。探索制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政策。

加强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的国家战略顶层设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规划,推动各省(市、县)编制相关战略与行动规划。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地调查与编目、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开发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创新技术,完善生物多样性资源及相关知识惠益共享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建立合理的多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管理协调机制。通过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部门,确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部门与职责界限。科学分配各部门的保护职能,划清权责界限,强化责任制度。在各个相关保护部门科学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考核制度,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保护职责和任务。

(转自浙江师范大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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