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规范中层干部离任、接任交接工作,确保各单位项工作连续、平稳、有序,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交接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干部(含参照中层管理的干部)的离任交接,科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工作交接时限
校党委宣布中层干部职务任免决定后,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如遇特殊情况,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工作交接内容
(一)所涉及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与岗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计划总结、决议决定、会议记录、数据报表等文件资料及相关电子文档;
(二)与岗位工作相关的重要事务的进展程度及重要事务的办理程序,由干部本人负责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所涉及岗位的财务资产情况,包括财务收支、财务管理、债权债务等经济事项和资产情况、设备状况(包括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并由本人在工作中使用、借用或保管的电脑、移动硬盘、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物品)等,以及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其他涉及财务资产事项的情况;
(四)分管领域的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状况、档案材料等情况;
(五)与岗位相关的对外联络、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六)尚未完成或需要说明的其他遗留问题及事项。
四、工作交接程序
(一)学校宣布相关干部任免事宜后,离任干部要及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中层干部工作交接登记表》(以下称《交接登记表》),整理好与《交接登记表》内容相关的材料、账册、名单、设备资产等,并与接任干部商定具体交接时间。
(二)正式交接时,离任干部就交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经接任干部认可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由交接双方分别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接任干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离任干部应进行答疑。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门的工作交接会。
(三)交接岗位所在的二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需指派一名负责人监督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可及时向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征求意见,上述相关部门也可视情况派员指导交接工作。
(四)交接手续完成后,《交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另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学校对干部进行管理监督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资料。
五、工作交接要求
(一)干部在离任、接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花钱,严禁搞迎来送往等活动。
(二)离任干部要严肃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对移交事项及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不彻底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三)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由交接双方协商处理,必要时可报告所在二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对工作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离任干部所在领导班子及成员,有责任配合做好工作交接。
(四)对涉及机构调整的单位,离任干部和接任干部应按照学校重新划定的职能权限,相互配合,保证资产划拨、人员划转等工作顺利完成。
(五)离任干部工作交接后,按规定需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六)以任免文件印发时间为界,财务签字权自然从原任干部转为新任干部。配备的办公设备和物品,离任干部一般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