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干部外派锻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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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年轻干部,强化政治历练和实践磨练,规范干部外派锻炼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外派锻炼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以服务学校发展、增进校地合作、促进干部成长为宗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锻炼干部包括:

 1.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

 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高校等单位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或外派人员;

 3.其他由学校自主安排的挂职锻炼干部。

选派到学校下属或合作的企业、附属学校、科研机构,以及选派到国(境)外工作锻炼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外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干部。6个月以内临时性借用关系人员由相关学院、部门(单位)自行选派,但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 干部外派锻炼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筹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学院、部门(单位)协同配合。

第二章 选派

第六条 外派锻炼干部的选派,应从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的实际出发,坚持人岗相适、严格把关、好中选优。学院、部门(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等需要,可自主联系选派干部教师外派锻炼,选派计划由党委组织部统筹并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外派锻炼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接收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明确外派锻炼期间的任务,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认真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学校与接收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定期向学校对口业务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汇报外派锻炼情况,对学校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四)完成学校和接收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外派锻炼干部的选派条件:

(一)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工作能力较强,善于沟通协调,注重团队协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符合接收单位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 外派锻炼干部的选派,一般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初步人选,在全面考察其现实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学校研究确定选派人选。选派中层干部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选派其他人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组织推荐的,事先应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的意见。个人自荐的,需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干部外派锻炼期间,实行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双重管理。学校相关部门要关心外派锻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派出前指定专人与干部谈心谈话,外派期间与干部本人和接收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原则上每年至少看望一次。

第十一条 外派锻炼干部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党团组织关系根据有关规定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纳入中层干部、科级干部序列管理的,一般不免职务。

第十二条 外派锻炼干部要严格遵守接收单位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违反规定随带人员和家属,不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因事、因病需请假的,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对外派锻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表现较差、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及时中止外派锻炼。对于出现违纪违规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干部外派锻炼期间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外派锻炼时间满6个月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或由学校根据接收单位的意见,经了解核实和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等次。当年外派锻炼时间不满6个月的,参加原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外派锻炼期间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干部外派锻炼期满后,要对外派锻炼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接收单位对其外派锻炼期间的表现作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干部外派锻炼期满后,除学校另有安排外,原则上回原所在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需要留任外派锻炼干部或延长锻炼时间、学校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或延长锻炼时间的,由党委组织部征求干部本人意见并与接收单位协商,经学校研究后确定。

第十八条 干部外派锻炼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有挂职锻炼经历并表现优秀的干部。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九条干部外派锻炼期间,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不低于原标准,不影响其职级晋升、岗位聘任、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

第二十条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挂职或参加援派工作的干部,在外期间享受规定的补贴补助,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等规定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高校等单位选派的干部或由学校自主安排的挂职锻炼干部,按以下标准发放补贴:赴省外有关单位锻炼的中层干部(或高级职称人员)每月补贴2400元,其他人员每月补贴2100元;赴省内有关单位锻炼的中层干部(或高级职称人员)每月补贴1800元,其他人员每月补贴1500元。每年可报销4次往返交通费。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外派锻炼工作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补贴标准,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派锻炼干部的生活补贴及差旅费由党委组织部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学期予以发放或报销。

第二十二条 干部外派锻炼期间,享受学校机关同级在职教工待遇。若外派锻炼干部为非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按机关同级在职教工待遇标准将绩效等划拨给其原所在单位,原所在单位给予外派锻炼干部的待遇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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