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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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综合运用教育引导、制度约束、考核评价、监督检查、问责追责等手段,进一步健全完善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为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内容

 1.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尊崇和维护党章,对党忠诚老实,始终做到“五个必须”“十二个不准”,坚决杜绝“七个有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党员中层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应列席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要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倡导清清爽爽、规规矩矩、老老实实的同志关系,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层干部要严格遵守党委议决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搞“一言堂”,不搞“重分工、轻全局”,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严格遵守议事纪律,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4.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中层干部要发扬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十种新表现”。要发挥“头雁”效应,认真落实干部“四个一”联系制度、与困难师生结对帮扶、接访走访、调查研究等制度,促进工作重心下移,为师生排忧解难。要深入落实“清廉校园”十大专项行动、用好“小微服务”即知即改常态化平台,持续推进“转作风、强服务、抓落实、提效能”行动,坚持数字赋能,切实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5.严格在岗工作管理。中层干部实行坐班制,“双肩挑”人员要合理安排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确保有足够时间在岗处理管理事务。严格执行会议考勤制度,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办部门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未按规定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工作时间离岗(离开工作所在市区)外出,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管理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请假。中层干部进修、培训、访学、攻读学位等按规定要求和管理权限审批。新提任中层干部,任职第一年内一般不得外出进修、访学、攻读学位等。中层干部非因公离岗外出、或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间超过1年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6.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中层干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层干部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其中涉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工作调整、移居国(境)外以及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按规定即时报告。

 7.严格执行出国(境)纪律要求。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浙江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新提任中层干部须在上任后15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送交党委组织部。出国(境)返回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回党委组织部。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2次。

中层干部因公出国的,按国际处有关规定执行。违规办理和持有出国(境)证照、未经审批出国(境)、擅自变更目的地或逾期滞留、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8.严格规范干部兼职行为。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须按学校《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执行。经批准在兼职单位取酬的,酬金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实施中层干部兼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度述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应说明本人兼职及取酬情况。

 9.严格执行中层干部离任交接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中层干部因提拔、交流、退休、免职、辞职、降职或机构撤并等原因而变动工作岗位的,应按学校《中层干部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实施中层干部经济责任任中审计和离任(任期)审计制度。

 10.严格执行岗位回避要求。严格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凡具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氏、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中层干部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

 1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中层干部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人,维护好自身形象,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得参与违规借贷、非法集资,不得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等营利性经济活动,不得利用地方名贵特产谋取私利,不得违规参与网络直播“带货”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

 1.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增强“严要求、作表率”意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抓班子带队伍职责。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到管业务与抓队伍相统一,对分管领域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提醒、谈话诫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的,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

 2.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强化实干实绩导向,健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四位一体”考核体系,实行“担当作为”反向测评,推出“年度履职亮点项目”,不断完善考核工作链条。落实“八二分”原则,把更多功夫花在平时,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干部,注重在事业一线考察识别干部,了解掌握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的表现,综合研判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情况。完善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考核排名后5%的干部,及时约谈提醒。

 3.进一步增强监督合力。全面落实大监督工作机制,实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主持,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就干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提出处理方案。加强对涉及人、财、物等关键岗位,招生、基建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一把手”监督。健全中层干部“八小时以外”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员队伍,深化干部监督进社区工作,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从工作圈延伸至“生活圈”“社交圈”,多渠道了解掌握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反映。

 4.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加强督办约谈、校内巡察等力度,刚性运用考察评议、日常监督等结果,加大对违规违纪、履职不力等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及问责力度。加强对被调整干部的后续教育管理,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进一步畅通干部“出”的渠道,对表现转好的可以进一步使用。

四、其它

科级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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