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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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担当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高质量发展需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建设,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一流大学建设等目标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切实增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政治自觉,充分调动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含机关各部门、单位)和校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含参照中层管理的干部);其中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参加考核测评,不评定考核等次。

新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处于试用期的,一般不评定为优秀。交流任职的中层干部一般按现岗位参加考核,并注意了解在原岗位的工作情况。援派或者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中层干部,考核等次由校党委根据接收单位的意见,结合了解核实的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中层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中层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成立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考核工作,评定考核结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内容、组织实施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一)政治思想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四个自信”,履行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考核领导班子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抓落实的能力;聚焦重点任务、核心指标和薄弱环节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能力;立足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统筹资源、科学谋划、协调各方、推动发展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考核领导班子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执行效率;对发展重点、难点和师生关注热点问题的破解成效;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内部治理的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等。

(四)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师生为中心,践行群众路线,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六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全面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对政治素质、担当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考核。

(一)德。考核中层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考核中层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重点了解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工作思路、组织领导、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推动落实等情况。

(三)勤。考核中层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考核中层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任务、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等方面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二级党组织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其他党员中层干部的工作实绩,注重了解推进党建工作的情况。

(五)廉。考核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反对“四风”等情况。

第七条 具体评价要点的设置,须根据考核内容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阶段性发展任务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确定,并及时调整优化。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一般与中层领导班子述职和中层干部述职述廉等相结合,于每年年末进行,主要程序包括年度总结、工作述职、实绩考评、民主测评、了解核实、结果评定等。

第九条 年度总结。按照年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根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中层干部填写年度考核表。

第十条 工作述职。一般在本单位范围内召开述职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述职,中层干部逐一进行年度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教学科研单位的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以教学科研单位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具体按照学校《学院、研究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执行。管理服务单位的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以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为依据,具体按照学校《管理服务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型及特点,确定不同的测评对象参加民主测评,并赋予相应的测评权重。中层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设置总体评价,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中层干部的民主测评设置总体评价,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可设置分项评价。

(一)中层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分值构成

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50%、中层干部测评占25%、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占25%

管理服务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服务对象(包括教学科研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等,下同)测评占50%、中层干部测评占25%、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占25%

(二)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分值构成

教学科研单位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50%、中层干部测评占25%、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占25%

教学科研单位中层党务副职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50%、党群为主部门中层干部测评占50%

教学科研单位中层业务副职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50%、业务管理为主部门中层干部测评占50%

管理服务单位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服务对象对所在单位测评分值占50%、中层干部测评占25%、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占25%

管理服务单位中层副职(党群为主部门)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50%、教学科研单位中层党务干部测评占50%

管理服务单位中层副职(业务管理为主部门)的民主测评分值构成为: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占50%、教学科研单位中层业务管理干部测评占50%

(三)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明确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开展反向测评,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

第十三条 了解核实。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结果评定。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由校党委综合分析实绩考评、民主测评情况以及了解核实的各方面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结果。中层副职由所在单位综合分析民主测评得分以及了解核实的各方面情况提出考核建议等次,经征求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后,由校党委会审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经多方考察印证,不简单以民主测评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中层领导班子所在单位实绩考核位列所在序列前1/3,且民主测评排名位列所在序列前2/3的领导班子,其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实绩考核优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民主测评排名在所在序列前2/3的,可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确定为“良好”等次的中层领导班子,其所在单位在实绩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中层领导班子所在单位在实绩考核合格,但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为“一般”和“较差”票数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一般”等次。中层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中层领导班子所在单位实绩考核不合格,或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为“较差”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较差”等次。中层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为“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按教学科研单位和管理服务单位两个序列分别确定;中层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班子总数的30%。中层干部考核结果按教学科研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副职,管理服务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副职四个序列分别确定;中层干部考核等次“优秀”比例原则上按考核对象总数的15%掌握,教学科研单位中层副职按党务思政、教学科研等工作线分别确定考核等次。为进一步加强正向激励、鼓励干部担当,除评定考核优秀等次,学校党委将综合干部工作实绩、民主测评等情况,确定一批“年度优秀干部”,考核优秀等次干部和“年度优秀干部”总数一般不超过考核对象的20%,一并予以发文表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组织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未能正确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位列后1/3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确定为“较差”等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一般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未能正确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被问责的;

(四)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七)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作为分析中层领导班子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依据。中层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考核结果采取谈话、书面、会议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反馈。

第二十三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激励约束中层干部:

  1.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发文公布并表彰;中层干部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2. 中层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予以调整。

  3.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诫勉,限期改进;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4.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靠后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谈话,谈话后一年度考核仍无明显改进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5. 中层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中发现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应开展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相关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异议,或向校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广大教职工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违纪问题的,可以向校纪检监察室进行检举。校纪检监察室在收到申诉或检举后,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涉及考核相关分类情况



分类

单位名称

教学科研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法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杭州幼儿师范学院,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工学院,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非洲研究院,行知学院,附属中学

管理服务

单位

党群

为主部门

学校办公室,杭州校区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民武装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工会,团委,校友工作与发展联络办公室,后勤集团,幼儿教育集团

业务管理为主部门

本科教学部,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继续教育管理处,审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继续教育学院、教育集团,图文信息中心,学术期刊社,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初阳学院,资产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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