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3-02浏览:6395设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兼职,包括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含学校所属或出资的企业)的兼职。

第三条 中层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本着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

第五条 中层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在企业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六条 中层干部同时在上下级或总分级学术性社团兼任职务的,或同时在同一社会团体兼任不同职务的,其兼职个数可计为1个;应上级部门要求并经组织安排在政府决策咨询等工作性机构、国家和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兼任职务,或在科协、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兼任职务的,可不计兼职个数。

第七条 在全国性社会团体、高水平学术期刊、国际学术组织兼职,或因岗位履职需要在学校所属或出资的企业兼职,或在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兼职等其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允许放宽兼职数量的情况,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八条 经批准兼职的中层干部,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主动全额上缴学校。为鼓励中层干部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即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等级),学校按照兼职所获报酬的90%奖励给个人,由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发放。中层干部在学校所属或出资的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取酬。

第九条 中层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条 中层干部兼职及获得报酬、奖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个人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重点就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除在全国性社会团体、高水平学术期刊、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中层干部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在同一社会团体兼任不同领导职务的,届期应连续计算。如有专业艺术人员在文艺类社会团体兼职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允许放宽兼职届数或兼职时间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中层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任何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三条 拟提任为中层干部的,应在任职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个人兼职情况,并在任职后3个月内履行兼职情况报批手续。中层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兼职的中层干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申请兼职,本人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中层干部兼职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履行审批程序。中层干部辞去兼职,应向兼职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兼职单位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违反规定在社会组织、企业等兼职或者不如实上缴兼职所取报酬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规兼职的中层干部,应当辞去领导职务或兼任的职务,兼职获得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层干部兼职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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