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等)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范围,对下列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在职中层及以上干部;
(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
(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
(四)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或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五)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由人事处负责汇总。
第五条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各学院(部门)负责管理,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校领导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报经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中层干部应征求所在单位、校纪检监察室、分管或联系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征得本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七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八条 人事处依据经审批同意后的《审批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备案人员持同意申办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三)应请假未请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如需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开具在职证明等,由个人持本单位同意其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表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证件管理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由人事处统一保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新的证件,要在取得证件后10天内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审批后,持《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并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规定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若丢失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应向人事处提交情况说明及遗失声明,由人事处出具作废证件函,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第五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和考勤制度进行审批,并把分管领导和经办人报人事处备案。各学院应建立备案人员证件管理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或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或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或未按审批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或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