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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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操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 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的要求,现就认真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如下。

一、提  醒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①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②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③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

提醒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地方党委组织部干部工作机构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或干部监督机构提供的情况,研究提出提醒工作建议方案,报地方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定。对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干部进行提醒,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建议方案包括拟提醒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提醒事由和方式、谈话人或书面提醒的《领导干部提醒函》等内容。

2、沟通联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前,要与提醒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其中,涉及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正职的,要向上一级分管领导成员报告。

3、实施提醒。对领导干部的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地方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提醒的,一般采取约谈方式。对党政正职的谈话提醒,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长谈或委托分管副部长、相关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谈;其他领导干部由分管副部长谈或委托干部工作机构负责人谈。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党委(党组)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谈话提醒应当填写《领导干部谈话提醒记录表》。

实行书面提醒的,由地方党委组织部干部工作机构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提醒对象发送《领导干部提醒函》。

二、函  询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应对其进行函询了解:①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由本人说明的;②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由本人说明的;③上级组织转来要求领导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④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函询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地方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或干部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研究提出函询工作建议方案,报地方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定。对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建议方案包括拟函询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函询理由、函询问题摘要等内容及《函询通知书》。

2、下发通知。由地方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同时抄送其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

3、实施函询。督促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书》后1 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收到函询对象回复后,要对函询了解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地方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属上级组织批转的,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函询情况。

三、诫勉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①存在中央组织部《实施细则》规定的13种诫勉情形的;②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

诫勉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地方党委组织部干部工作机构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或干部监督机构提供的情况,研究提出诫勉工作建议方案,经地方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核、部务会议研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对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党组)批准。建议方案包括诫勉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诫勉理由和方式或书面诫勉的《领导干部诫勉书》(附件4)等内容。

2、沟通联系。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前,要与诫勉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其中,涉及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正职的,要向上一级分管领导成员报告。

3、实施诫勉。对领导干部的诫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由地方党委组织部干部工作机构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诫勉对象下达谈话诫勉通知,同时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及相关管理机构。

对地方党委管理干部进行谈话诫勉,诫勉对象是正职的,一般请党委主要负责人谈或委托党委常委、组织部长谈;其他领导干部一般请分管副部长或相关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谈,也可以委托诫勉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对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干部进行谈话诫勉,诫勉对象是正职的,一般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或委托分管领导成员谈;其他领导干部由分管领导成员谈或委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诫勉谈话时,应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干部谈话诫勉记录表》。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由地方党委组织部干部工作机构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诫勉对象发送《领导干部诫勉书》,同时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及相关管理机构。

4、督促整改。实施诫勉后,要督促诫勉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时间为6个月,从实施诫勉之日开始计算。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地方党委组织部干部工作机构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

四、工作要求

1、认真履职,敢于担当。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到坚持原则、严肃纪律、落实从严要求,又要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注重平时教育管理,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被提醒、函询、诫勉的领导干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甚至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3、建立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对每次提醒、函询和诫勉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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