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22-03-02浏览:389设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实效,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干部(含参照中层管理的干部)、科级干部。

第三条 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学时制管理,每年进行考核。中层干部每年应达到110学时以上的培训;科级干部每年应达到90学时以上的培训。

第四条 根据学时制管理要求,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量化登记,登记范围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素质能力的教育培训为重点,同时纳入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培训情况。

第五条 干部以集中培训、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参加的教育培训,均可纳入学时考核。根据不同培训方式的特点,结合培训工作实际,确定相应的学时计算标准,具体如下:

(一)集中培训。干部参加上级组织调训、学校党校培训以及组织部认可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按实际参训的时间计算学时,每半天按3学时计,其中缺勤日不计学时。

(二)中心组学习。干部按照要求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次按2学时计。

(三)网络培训。干部可通过PC、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登陆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浙江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开展自主学习。以学时为单位计算时长的,按实际完成学时计;以分钟为单位计算时长的,按每40分钟计1学时的标准折算;“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以每30积分计1学时。参加其他在线平台的学习,须经党委组织部认可,由党委组织部制定计算学时标准并公布。该项每年最多记60学时。

(四)专题报告或党课。干部参加校内外的相关专题报告、讲座、研讨以及党课等,每次按2学时计。

(五)现场教学或考察调研。干部参加相关的校内外考察调研、现场教学等,每半天按2学时计。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每篇按4学时计;形成党建研究成果并获校级以上奖励的,每篇按4学时计。该项每年最多记20学时。

(六)党内政治学习。干部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主题党日活动等,每次按2学时计。

(七)理论宣讲或培训授课。干部面向师生进行理论宣讲报告、党课团课报告的,或为校内外有关干部培训班授课的,每次按2学时计。

(八)发表论文著作。围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高等教育管理等内容(以下著作、专著内容与此同),以第一作者在二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每篇按10学时计。出版专著或担任著作主编的,每部按20学时计。

(九)申报科研项目。围绕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高等教育管理等内容以第一负责人申报相关科研项目并获批的,校级、厅级、部省级分别按51020学时计。

(十)知识测试或竞赛。干部参加上级或学校组织的党建、普法、纪检等相关内容的知识测试等,每次按4学时计;参加相关竞赛的,每次按10学时计。

(十一)未列入本办法的教育培训,经组织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认定可视情况给予登记相应学时。

第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

第八条 干部参加年度考核时,应按要求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对干部学习培训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干部应如实汇总和填报参训情况,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当年教育培训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补训。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统筹实施,相关业务部门协助配合。各二级党组织要做好所属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了解干部学习效果以及在平时工作中具体运用学习成果的情况,做好培训组织、汇总审核、督促提醒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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